第二个含义则是股权构成,即各个不同背景的股东集团分别持有股份的多少。在我国,就是指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及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从理论上讲,股权结构可以按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索取权的分布状况与匹配方式来分类。从这个角度,股权结构可以被区分为控制权不可竞争和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两种类型。在控制权可竞争的情况下,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相互匹配的,股东能够并且愿意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实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中,企业控股股东的控制地位是锁定的,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作用将被削弱。股权结构过于分散易造成"内部人控制"。余姚合法股权架构分布
从内部人控制是"出资人不能有效地对经理人员行为进行终控制时"产生的这一命题中,可以引出内部人控制的产生其实与其股权结构大有关系。当公司股权十分分散时,每个出资人由于占有的股份很小,他们就必然不愿花大力气去关心、监督经理人员的行为,而希望别的股东花大力气去这样做,自己则坐享其成,这就是所谓"搭便车"心理。股东从监督经营者行为中得到的小收益和花费的高成本相比较,必然导致他们这种"搭便车"心理。广大股东都存在这种心理而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不闻不问时,对经理人员的监督就会变得软弱无力。事实上,股市上广大中小投资者是没有兴趣也没有能力去过问所买的上市公司的内部经营状况的。他们的兴趣在于从价格波动的价差中获取收益。余姚合法股权架构分布平衡股权结构,所谓平衡股权结构。
第二个原则就是风险小化。在股权层面,我们要关注三个方面的风险。一个是合伙人之间因为内讧而产生的风险,这种案例太多了。第二,就是创始人和员工之间,因为对企业来说现在人才是宝贵的财富也是的资源,很多的创始人会分享他的股权给的员工,但是很多人就是简单的给一些股权就行了,有的人可能稍微想的复杂一点,我是不是搞股权激励,是不是给签一个合同。其实这两种情况他们都意识到这个问题,如果想得过于简单可能会产生很多的问题,接下来我们会仔细的说。还有一个就是创始人和投资人之间风险。
决权设计变更的控股股东股东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实际出资也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能形成股东之间的联盟,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公司进行控股呢?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在公司成立之初时,在公司章程的起草方面下功夫。通过公司章程,来扩大己方的表决权数,这样的设计就突破了同股同表决权的常例。要实现这个股权设计的目的,一般情况下是己方有一定的市场优势或技术优势或管理优势,通过这些优势弥补投资资金上的不足。通过这些优势换取表决权。现实操作中,很多技术型、市场型、管理型投资者忽略这点,而使自己在公司的后续运作中难以施展手脚,从而使应有的技术、市场和管理优势未在公司运作中实现利益大化。这种股权结构设计需要突破公司法的常规要求,在实际中需要做细致的操作设计方可达到有效的后果。股权结构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受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影响。
股东关系的考虑,在进行股权架构设计时,需要考虑不同股东的关系。在股东关系管理中,包括实名制、信任机制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容。实名制的推行能够加强对股东的管理和监督,降低操纵股价和偷逃税款等不良行为的发生。信任机制则能够建立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提高协调效率。信息披露能够使股东们充分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保护股东的知情权和执行权。因此,在股权架构设计中,需要建立健全的股东关系管理机制,以保证公司股东之间的和谐关系。维护创始人控制权:这种控制权对公司来说有益的。宁海合理股权架构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余姚合法股权架构分布
股东权利的弱化或强化股东权利有自益权和共益权两方面,前者如盈余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优先认购等等,后者如表决权、股东大会召集权、质询权、提起派生诉讼权。常规的股权设计遵循的是同等出资同等权利。但遇有隐名股东,干股等情况下,如果不对股东权利进行弱化或强化,一旦显明股东、干股持有人依公司法诉求其完整股东权利时,损害的不是实际投资人的利益,同时也将公司推向危险的境地。实际中,本律师也多有遇见。如有些干股持有人要求解散公司并要求分配剩余资产,有些显明股东以公司侵犯其股东权利要求法院撤销工商部门做出的公司变更登记,有些显明股东要求分配公司红利,等等所以在实践中需要运用章程、股东合同等形式予以约束、明确相关股东之间的权利取舍。只有在公司成立之初做相应的股东权利设计,才可以有效的避免今后产生纠纷。股东权利的弱化或强化同样适用于公司吸收的技术型、市场型、管理型人才进入公司。通过给予一定的股东权利,留住人才,这已经是国外一些公司常用的手法。 余姚合法股权架构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