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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传统的“入土为安”,撒海后的骨灰随着潮汐奔涌,给祭祀造成了挑战。一些人希望,在重视生态安葬中“葬”的新形式推广的同时,也要注重“祭”的环节。以海葬为例,市民平时难以到达一些撒骨灰的地点,希望可以在清明时节,允许家属自愿报名,乘坐客轮到当初撒骨灰的地点吊唁逝去的亲人。在林军看来,节地生态安葬的推广不光要注重形式上的变化,也要保留传统丧葬文化中的精神文化内核,“丧葬体现着生者对逝者的精神寄托,节地生态安葬除了要在形式上做减量,还应当进一步在精神上做增量,服务好后续的祭祀环节,让逝者家属找到同样的精神寄托,也能吸引更多人接受节地生态安葬理念。”许多国家已建立法律框架来支持生态节地葬的发展和普及。奉城森林葬生态节地葬
2012年3月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推动绿色殡葬,对接受节地殡葬服务或不保留骨灰的人群,以及土葬革新区自愿火化的,实行有关部门奖励、补贴,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观点一认为生态葬就是不保留骨灰或遗体无害化处理后进行深埋的葬法。 骨灰生态葬的提出者集中在我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这些地区火化率高骨灰生态葬从倡导以来赢得了大家的积极响应和支持。观点二认为“生态葬重点实现解决城市人口的殡葬问题”作为推行生态葬的目标。奉贤骨灰生态节地葬面积生态葬介绍:一种绿色、环保、节地的殡葬方式,符合时代发展需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张及黄某隐瞒死讯系出于善意,其行为合乎情理。小张及黄某作为张某较为亲密的共居人,有权利决定采用海葬的方式将张某进行安葬,且海葬作为节地生态安葬形式也被倡导,故小张及黄某以海葬形式安葬张某,并未构成对李奶奶祭奠权的侵害,但小张及黄某未及时向李奶奶告知骨灰海葬的具体情况,该行为导致李奶奶无法对儿子进行祭奠,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李奶奶对张某骨灰享有的平等祭奠权,造成李奶奶精神上的损害,故酌情判令小张及黄某赔偿李奶奶精神损害抚慰金。
“有一位退休不久的老先生来咨询树葬,他觉得留给孩子、家人的应该是做人的道理和善良的内心,而不是一座冷冰冰的坟墓,去世后应该回归自然,与大地、青山融为一体。但他的家人反对他这么做,觉得树葬会让家人丢面子,无法向亲朋好友交代。”唐晓林记得,那位老先生决心很大,如果家人不接受,他想提前预定树葬,以免家人不按照他的意愿办理后事,“如果有必要,他还要去做一个公证,委托我们按照树葬要求处理骨灰。”树葬,“增”与“减”的因素考量。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生态葬悄然成为新兴的追思方式,备受青睐。
塔葬,相比传统的墓葬,新型“塔葬”不用骨灰盒,直接将逝者骨灰伴着鲜花在塔内下葬,让逝者在此回归自然。按容量,该塔能容纳的骨灰至少超万例,具有明显的节约用地、价格实惠等特点。为满足需要,该塔内壁上还设置单独的格子,用来安放骨灰。太空葬,在欧美国家,一些追求标新立异的人群会选择太空葬。将装有逝者骨灰的容器随着发射卫星的火箭一起在太空中运行,然后火箭掉落大气层,和流星一样燃烧蒸发。要求“太空葬”的大多是理念超前、事业突出的成功人士,收费往往高达上万美元,国内并不多见。生态葬让生命在绿树环抱中安息,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奉城森林葬生态节地葬
生态节地葬允许逝者与大自然完美结合,真正体现循环再生的理念。奉城森林葬生态节地葬
死者之子要求树葬父亲骨灰,起诉叔叔要求返还骨灰获支持,于某系小甲的父亲。2006年于某意外死亡,于某父亲将骨灰寄存于殡仪馆。在于某父亲去世后,于某弟弟于2011年将于某的骨灰盒安放在某陵园的塔位中,骨灰盒系于某之弟购买,骨灰安放证由其持有。小甲成年后,起诉于某的弟弟要求其返还于某骨灰安葬。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于某的骨灰安葬权由小甲享有更为适宜。首先,本案中各方均未举证证明于某生前曾就其骨灰安葬方式存在明确的意思表示;其次,各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对于于某骨灰之安葬存有特殊之风俗习惯,于某之弟虽主张于某现骨灰安葬地为家族墓地,但现只有于某一人骨灰安葬于此,其他已故家族成员之骨灰并未在此安葬;再次,依据查明的事实,于某去世时,小甲尚年幼,于某骨灰由其父安葬并无不妥,但现其父已过世,而小甲已成年,其作为于某独一在世的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头一顺位继承人,在血缘上必然相较于某之弟等人更为亲近,因于某骨灰安葬方式所产生的精神利益亦更为紧密;然后,小甲在本案中主张通过树葬方式另行安葬,且提供了民政部门的相关文件,相关部门对小甲所主张之安葬方式亦予以肯定。奉城森林葬生态节地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