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死后,小亮与田某就骨灰安葬事宜已经进行了协商,并由田某与某殡葬公司签订《骨灰海葬协议书》,小亮对签订合同、丧葬方式的选择均知情。双方作为高某的亲属已就丧葬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现小亮要求变更安葬方式,亦应尊重田某等其他亲属意愿。某殡葬公司系基于合同约定取得高某的骨灰,不属于非法占有。故法院驳回了小亮的诉讼请求。法官提示,《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骨灰是具有人格属性的特定物,关于骨灰的安置归属权利,应当由死者近亲属共同行使。骨灰安葬方式由亲属协商确定后,要求变更安葬方式的,应当征求其他亲属的同意。本案中,海葬协议签署后,骨灰已经由某殡葬公司保管,各亲属之间就该安葬方式并未产生过异议。相关协议应当得到各方共同遵守。生态节地葬以生命的延续和环境的保护为中心价值,塑造和谐社会的殡葬文化。奉城合葬生态节地葬规定
法官表示,逝者近亲属享有对骨灰进行安葬的权利,处置逝者骨灰也是祭奠权的基本内容。关于近亲属的具体范围,《民法典》头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就具体顺位而言,我国《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法定继承顺位的规定予以确认,即配偶、子女、父母为头一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位。一般而言,出于尊重逝者意愿的角度出发,骨灰安葬方式应遵遗愿。如未留有遗愿,则应当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尊重逝者所在地区的传统习俗、社会习惯、宗教信仰。在此情况下,亲属之间仍然无法就安葬方式协商一致,则依较亲近原则确定权利主体顺位,以血缘或婚姻关系的亲疏为优先考量因素,以与死者生前生活的紧密程度为辅助要考量的因素。普陀双人合葬生态节地葬市价生态节地葬设计注重与周围环境的协调,打造安详、雅致的墓地景观。
超标建墓立碑依法拆除,《意见》明确,着力加强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供树葬、撒散、骨灰存放、小型墓等多样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原则上新建城镇公益性公墓的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100%。对超标准建墓立碑的,要依法通过拆除、绿化等方式进行整治改造。按照绿色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的要求,新建和改造农村公益性墓地,严格执行墓位占地面积规定,减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提高集约化、生态化安葬程度。加强少数民族殡葬设施建设,保障少数民族节地生态安葬需求。
与传统安葬方式不同的是,节地生态安葬方式不留坟头,在花坛上种植花草,同大地融为一体。跟传统殡葬形式相比,节地生态安葬成本极低,有效保障了大家对安葬服务的基本需求。“以前想在墓园里购买墓地需要很多钱,节地生态安葬较大程度上减轻了我们的负担。”参加节地生态安葬仪式的李女士说,参加节地生态安葬,让逝者回归自然是一个很好选择。生态葬是指人的遗体火化后,通过“草坪葬”、“水葬”、“树葬”等不占地或少占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具有环保、节能和成本低等特点,生态葬是属于一种节约环保的葬礼。生物土葬及树葬都是生态节地葬中的重要方式,各有特点与优势。
生态葬距离“深入人心”还有多远?预计2035年左右,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突破4亿,在总人口中占比超过30%,社会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林军认为,当前节地生态安葬在推进过程中依然存在不小难度,其中较需要突破的是传统丧葬观念带来的障碍和安葬形式创新上的不足,需以转变观念先行,同时做好设施建设、服务优化等方面的工作。参加海葬活动的潘先生送走了没有后人的大哥。他说,福州的公益海葬活动不花一分钱,活动开展也井然有序,唯独感觉亲人骨灰撒进海里后,心里空荡荡的,似乎少了些许寄托。不论是树葬、壁葬还是海葬,生态节地葬将逝者与自然环境融为一体,实现生死的和谐统一。奉城合葬生态节地葬规定
骨灰生态节地葬是以骨灰为主体,将逝者安葬在自然环境中的一种方式。奉城合葬生态节地葬规定
近日,家住越城区团结社区的86岁袁姓老人遵从伴侣遗愿选择海葬,并将一万元海葬补助通过“小额慈善冠名基金”捐出,定向帮助社区困难家庭,引发热议。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增强,埋葬逝者的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诞生了许多新型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什么是节地生态安葬?节地生态安葬,就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树葬、海葬、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奉城合葬生态节地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