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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财产保全措施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8日

财产保全需要提交什么?在实践中,无论是诉前还是诉中的财产保全,法官都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因此,申请人要求财产保全需提供被保全财产的申请书、证据、相关保险公司提供的担保函或其他等值的实物担保。对于财产情况不明的,申请人还需要提供调查申请书,采用实物进行担保的,提供的实物可以是动产或者不动产、担保人相应的购买发票、产权证等证明材料。《Z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i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需要提交担保(保证金或者是担保人);同时还需要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自己财产的依据(产权证)。财产保全费用是多少?诉中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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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责任险的适用优势。目前,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的诉讼保全,大多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当于保全数额的担保。然而,银行保函只有信用极好的大公司才能申请开具,并且需要在银行有等量存款或授信。1.有利于案件审理和当事人利益保护。诉讼保全引入保险担保机制,由申请人出具其与有资质保险公司签订的诉讼担保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承担诉讼保全担保,对解决申请人无担保财产困境和保护当事人利益有积极意义。2.对当事人而言保险人担保又担责成为亮点。3.对法院而言,增加了控制风险手段。4.有效消除担保公司担保形式的缺陷。广东仲裁财产保全费用财产保全的解除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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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条件:1、必须有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紧迫性,即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里所谓的情况紧急,是指利害关系人的相对人的恶意行为(如即将实施或正在实施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其他客观情况,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危险迫在眉睫。一旦紧急情况发生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若等到起诉后或起诉的同时再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已无实际意义。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起诉之前,案件尚未进入诉讼程序,诉讼法律关系还未发生,法院不存在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所以只有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法院才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与诉讼财产保全相比,法院对是否存在保全的必要性和会不会因申请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难以把握,为了防止诉前保全可能出现错误,法律把申请人提供担保规定为诉前保全的必要条件。如果申请人不愿或不能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就只能驳回其申请。

《Z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财产保全除了提供相应的担保外,是要根据保全财产的申请数额收取一定的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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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险的内容。该种担保方式,是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一种与金钱担保、物保作用一样的担保物,在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保险产品的合约,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诉讼保全责任险的创设,是对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创新。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财产保全担保规则,但并没有限制担保物的形式。诉讼保全责任险则既具有财产保全担保规则的作用,又能打破担保规则的局限性,由保险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降低诉讼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的保全风险。诉讼过程中,当申请人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既有利于降低申请人的风险又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之合法权益。从保险法律关系看,诉讼保全的申请人为投保人,被申请人为保险受益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既担保又担责的这一特点是普通的担保保函所不具有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诉讼标的物或财产权益,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损毁财产。江门申请财产保全法务

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诉中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是:1、申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起诉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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