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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夫妻财产保全法律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1日

财产保全费用是否退还?一、一般在案件审理结束后,会退回担保费用,申请费用是不予退还的。二、财产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三、申请保全交纳的费用是依照该房屋的价值按比例计算的。根据国务i院公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Z多不超过5000元。”另外,根据起诉的法院不同,还需要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具体数额可以咨询申请保全的法院。财产保全费用是不会退还,但并不一定要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出,这笔费用是可以要求另一方出,只要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何认定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深圳夫妻财产保全法律

深圳夫妻财产保全法律,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又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中山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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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解除保全情形:《Z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一旦实施,会对被保全人名下房产和银行账户等产生查封、冻结等限制效果,自由交易受阻。因此为了平衡制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往往需要申请人申请保全的同时,自己也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当申请人保全错误时,申请人需要对被保全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时,申请方提交的担保就为被保全人因错误保全遭受损害时能够获得赔偿提供了有效保障。常见的担保形式有:现金、房屋等实物方式的担保以及财产保全保险以及保函等保证方式的担保。同样的,被保全人得知自己的财产受限后,也可以反过来主动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以解除前述保全。比如被申请人急于使用被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只要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法院就可以解除保全措施。这个就是财产保全中的反担保。财产保全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诉讼标的物或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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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保全,你不得不知道的真相!很多人认为,只要做了财产保全,法院就会把对方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包括车辆合、房产个等全部查冻结。其实现实没有这么多的保障。真相1:很多法院会要求你提供被告的财产线索,提供几个就保全几个,没有提供的不保全。真相2:很多法官会要求你提供具体明确的财产线索,比如你要冻结对方的银行卡,法官会要求你提供具体的账号以及开户信息,具体到支行,甚至有不得会要求你提供该开户行所在地的管辖法院。真相3:法院冻结银行账户的时间为1年,冻结车辆的时间为2年,冻结房产等不动产的时间为3年,时间已过法院不会自动续冻,就要你自己提起续冻申请。真相4:即时到了财产保全的执行阶段,法院也不会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卡。当申请人保全错误时,申请人需要对被保全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深圳夫妻财产保全法律

离婚案能不能进行财产保全?深圳夫妻财产保全法律

财产保全的审查模式.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做形式上的审查,这是由财产保全制度所追求的司法效率和价值目标所决定的。申请人提交事项明确的保全申请书,提供足额担保和被保全人明确的财产线索,就符合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换句话说,申请人是否能够胜诉并不是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如果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前还要先行通知被保全人,然后对诉讼事实加以实质审理,双方再来一些诉辩对攻、举证质证,这样的“财产保全”则名不副实,无异于裁判生效之后的“强制执行”。深圳夫妻财产保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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