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杰誉律师事务所2023-05-21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1、以有关部门办理的案件为例,一般是先拘留3天,第三天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不同的拘留期。2、对一般案件,在拘留3天的基础上可以延长1到4天,即7天内要提请有关部门批捕;对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的,则可以延长到30天,然后报有关部门批捕。3、有关部门会在7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批准逮捕案件会返回公安继续侦查,通常批捕之后的2个月内正式审查起诉。4、如果有关部门不批准逮捕,则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广东杰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咨询不收费,可电话咨询、在线咨询、上门咨询,欢迎点击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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