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的发展中,国家的首要职责应当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而不是不合理地限制权利的行使,更不是通过与公民争夺利益来垄断金融市场,排斥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项财产权利,“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力的一种调整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价值”。我们在承认民间借贷存在正当性的基础上,应当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明确合法与非法融资的界限,消除不合理的限制条款,保护借贷双方的正当权益,真正引导民间借贷从“地下”转入“地上”,从而将这类非正规金融活动尽可能地纳入信用可控的范围,促使其逐步走向契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面临借款难题?天境星峰律师为您出谋划策,助您顺利解决资金问题。嘉兴民间借贷不还
民间借贷新规一:突破了银行四倍利率限制。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借贷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借贷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借贷市场报价利率。 新规二:企业间经营需要拆借受保护。 以前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上海天境星峰律师事务所。松江区民间借贷 律师天境星峰律师团队以精湛的法律技艺和高效的服务态度,为民间借贷提供多方位的法律支持。
因为民间借贷始终还是人民大众之间的相互行为,所以加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对于民间借贷的规范发展是根基。首先,债权人应该理智的衡量债务人的经济情况,不应该盲目的只凭个人情感而随意的借钱出去,要了解相关的法律,不要做违法的行为。并且在债务关系形成的时候尽量订立书面合同,并且要求相关的担保,以免在发生纠纷的时候不能很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即使之后发生了纠纷,也一定要采取正当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不要一时冲动做了犯法的事情,如通过协商,调节,上诉等手段。
关于夫妻债务的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向他人借贷,债权人未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应通知债务人配偶参加诉讼,以利于查明事实。借贷行为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诉讼时已经离婚的,原告可以申请追加其原配偶为共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1)债权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象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2)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天境星峰律师团队在民间借贷领域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值得信赖。
自然人之间、企业之间借贷的法律效力: 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民间借款是自然人之间自愿协商,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2、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也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除外。 3、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根据《借贷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借款人应返还本金,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之日期间的利息应当收缴,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借款协议纠纷处理需及时,天境星峰律师团队为您提供迅速,高效的法律服务。温州民间借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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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值得关注的新情况是,在民间借贷泛滥高发的时期,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趋势更加明显。除了雄厚的民间游资,有资金富余的上市公司也开始把资金投向民间借贷业务,有的借贷收益甚至超过主业。有学者建议采用民商分立的思路,将民间借贷区分为生活性借贷与生产经营性借贷,凡进行工商登记的主体所为借贷皆为生产经营性借贷,特定主体可举证否定。在企业与企业间的借贷定性上,属于商事借贷,在无效与有效之间,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附有条件,即企业间所达成的合同应登记公示方可生效,由此平衡国家、企业与投资者等各方利益。有的法院建议在审查是否夫妻共同债务时从以下四点把握:一是审查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审查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三是对债权人和举债一方设定严格举证责任;四要主动审查债权人与举债债务人的关泵、债务形成时夫妻关系现状、借款用途等,如果经审查能够确认是夫妻共同合意形成并且确实用于共同生产、生活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反之,则由个人偿还。嘉兴民间借贷不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