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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空气声隔声检测仪器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0日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或者移交使用时,应当向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报告、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质量保证书中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指标,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等质量保修责任和违约责任。使用说明书中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相关性能要求、绿色技术措施、设施设备清单和使用说明。
第十九条 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应当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载明和在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性能指标,并在房屋交付或者移交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验房指南,配合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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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隔声减噪设计

第3.3.6条 安静要求高的住宅其封闭的公共走廊内,宜采取吸声处理措施。
面临楼梯间或公共走廊的户门,其隔声量不应小于20dB。
第3.3.7条 对于有吊顶的房间,分户墙必须将吊顶内的空间完全分隔开。
第3.3.8条 锅炉房、水泵房如设在住宅楼内或与住宅楼毗连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声减噪措施。
第3.3.9条 相邻两户间的排烟、排气通道及上下水管,应采取防止传声的措施。
第3.3.10条 对于大板、大模等整体性较好的结构体系的建筑,在经常产生撞击、振动的部位,如厨房操作台、外门、阳台门、设备管道等处,应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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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旅馆建筑
***节 允许噪声级
第6.1.1条 旅馆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 6.1.1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dB)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客房
≤35
≤40
≤45
≤55
会议室
≤40
≤45
≤50
≤50
多用途大厅
≤40
≤45
≤50
-
办公室
≤45
≤50
≤55
≤55
餐厅、宴会厅
≤50
≤55
≤60
-
第二节 隔声标准
第6.2.1条 客房围护结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客房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 6.2.1
围护结构部位
隔声量(dB)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客房与客房间隔墙
≥50
≥45
≥40
-
客房与走廊间隔墙(包含门)
≥40
≥35
≥30
-
客房的外墙(包含窗)
≥40
≥35
≥25
≥20
第6.2.2条 客房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客房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 6.2.2
楼板部位
撞击声压级(dB)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客房与客房间隔墙
≤55
≤65
≤75
-
客房与走廊间隔墙(包含门)
≤55
≤65
-
-
注:机房在客房上层,而楼板撞击隔声达不到要求时,必须对机械设备采取隔振措施。
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客房与客房间楼板三级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征求《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三)室内隔声防噪。楼板、墙体上各种孔洞均应采取可靠的密封隔声措施,门窗和隔墙隔声性能优良,产生噪声和振动的设备应具有减隔振措施。电梯井道、机房不应贴邻卧室,或设置有满足隔音要求的措施。外部噪声源传播至卧室的噪声限值昼间不大于40dB,夜间不大于30dB,内部建筑设备传播至卧室的噪声限值不大于33dB。楼板厚度不小于100mm且隔音构造符合标准要求,现场测量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不应大于65dB。 建筑隔声检测声源箱。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广东省建筑领域节能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粤建科函〔2022〕459号)、《2022年东莞市建筑领域节能宣传月活动方案》工作要求,提高全社会建筑节能意识,推动建筑领域节能工作深入开展,营造发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浓厚氛围,我局定于2022年7月9日上午在南城水濂湖公园举办一场建筑节能宣传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绿色低碳,节能先行

 二、活动时间地点

  (一)活动时间:2022年7月9日(周六)上午9:30-11:30

  (二)活动地点:东莞市南城街道水濂湖公园

  三、活动安排

  (一)活动对象:广大市民

  (二)现场开展“绿色低碳,节能先行”建筑节能宣传活动。参与知识**和打卡分享现场活动等环节即可领取精美宣传品,并向广大市民派发绿色建筑宣传资料,倡导绿色节能理念,普及建筑节能知识,呼吁公众形成低碳生活共识,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建筑隔声检测设备专业供应商——翁迪公司!中山建筑工程隔声检测软件

楼板撞击声隔声测试方法。湛江空气声隔声检测仪器方案

第四章 学校建筑
***节 允许噪声级
第4.1.1条 学校建筑中各种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 4.1.1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40
-
-
一般教室
≤50
-
-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55
-
-
注: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语言教室、录音室、阅览室等。一般教室指普通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琴房、视听教室、美术教室等。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健身房、舞蹈教室;以操作为主的实验室,教师办公及休息室等。
②对于邻近有特别容易分散学生听课注意力的干扰噪声(如演唱)时,表4.1.1中的允许噪声级应降低5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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