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肥料》NY/T525-2021标准已经颁布实施,由于微生物肥料的两大产品标准《生物有机肥》NY884-2012和《复合微生物肥料》NY/T798-2015引用了该标准,因此这两个标准急需修订,目前《生物有机肥》(修订)征求意见稿已完成。修订方向:取消了强制性条款的规定;增加了生物有机肥生产原料适用类目录;增加杂菌总量限量要求及其测定方法;修改了有机质的质量分数及其计算方法;修改了酸碱度(pH)范围;修改了抽样(见6.2);修改了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二者选一)≥25.0%≥30.0%。肥料登记常见问题解答?地址变更重新办证!成都农药生产许可证登记全程代理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农业部受理除硫酸铵、尿素、硝酸磷肥、氯化钾等免于登记和省级登记之外的微量元素肥料、缓释肥料、含氨基酸水溶肥等肥料和土壤调理剂产品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复混(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床土调酸剂的肥料登记工作。不过,当前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有了不少改变,部分省份已取消肥料登记制度。江西省从2014年4月起将“省内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登记证核发”下放至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广西大田农药登记办理流程及费用肥料备案,肥料备案代理,肥料备案代办-成都丰登广源农业科技公司。
要搞清楚是不是所有肥料都要有两证——肥料登记证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要从肥料管理政策说起。先说肥料登记证。肥料登记是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农业农村部将肥料产品分为登记和免于登记两种管理方式。现行行政许可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第十三条规定,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根据新标准《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21,肥料产品包装标识印刷:1、外包装袋上的标识内容可作为合格证所需标识内容的一部分,合格证的内容可以用喷码或易于识别的电子标签等形式直接标注于外包装上等(即外包装上的合格标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生产日期或批号、质检员代码、检验结果。2、一块上下左右均居中的矩形区间,矩形区间的长和宽应分别为包装容器长和宽的65%~80%,该选用面应为容器的主要面之一,,区间的各边应与容器的各边相平行。区间所有标识,除生产日期或批号、合格标记外均应水平方向按汉字顺序印刷,不得垂直或斜向印刷标识内容,不妨碍对标识文字的快速辨识。3、包装袋的侧边可横向(以包装袋平放为准)标明产品类型、等级、配合式或养分含量。4、标识标注内容应用印刷文字,标识项目的尺寸应符合表1要求。同一项目应使用相同的字号,净含量不应与养分在同一行标注。5、进口肥料的第4、5项执行相应的法规或规定。进口肥料应标明原产国或地区。企业标准制定的的几种情况。
审核结果如何查询?审核通过之后什么时候发证?企业可自行登录“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系统”查询审核结果。审核不通过的,会以邮寄的形式送达办结通知书;审核通过的,自办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邮寄肥料登记证。如何在网上查询有效肥料登记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官网一种植业司一→有效肥.料登记发布:.如何了解登记肥料网上注册流程?企业可登陆农业农村部官网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1号。肥料登记证已过有效期,是否可以继续办理?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申请的,原登记证自动失效,不能申请续展登记,应重新申请肥料登记。肥料登记证在有效期内能否申请变更技术指标?在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适用范围的,可申请变更登记;改变产品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肥料登记。企业生产地址变更如何办理?生产地址变更不的,不属于变更登记,应重新申请肥料登记。在有效期内的申请材料可在办理登记是继续使用,但样品应重新抽取。《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21,肥料产品包装标识印刷要求。成都农药生产许可证登记全程代理
农药登记的资料和费用预算?成都农药生产许可证登记全程代理
农药名称命名原则:原药(母药)名称用“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表示。单制剂名称用“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表示。混配制剂名称用“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表示。中文通用名称多于3个字的,在混配制剂中可以使用简化通用名称。混配制剂名称原则上不多于9个字,超过9个字的应使用简化通用名称,不超过9个字的,不使用简化通用名称。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之间应当插入间隔号(以圆点“·”表示,中实点,半角),按中文通用名称拼音顺序排列。简化通用名称应当按照简短、易懂、便于记忆、不易引起歧义的原则,从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中选取,原则上不超过3个字,每个有效成分只能有一个简化通用名称。同一有效成分不同形式的盐或相同化学结构的不同异构体,可以使用相同简化通用名称,差异之处在登记证备注栏和标签有效成分栏中体现。简化通用名称不得与医药、兽药、化妆品、洗涤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饮料、保健品等名称混淆;不得与其他农药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俗称、剂型名称混淆。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作为农药名称;经稀释使用的,按第2、3条的规定使用农药名称。成都农药生产许可证登记全程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