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死后,小亮与田某就骨灰安葬事宜已经进行了协商,并由田某与某殡葬公司签订《骨灰海葬协议书》,小亮对签订合同、丧葬方式的选择均知情。双方作为高某的亲属已就丧葬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现小亮要求变更安葬方式,亦应尊重田某等其他亲属意愿。某殡葬公司系基于合同约定取得高某的骨灰,不属于非法占有。故法院驳回了小亮的诉讼请求。法官提示,《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骨灰是具有人格属性的特定物,关于骨灰的安置归属权利,应当由死者近亲属共同行使。骨灰安葬方式由亲属协商确定后,要求变更安葬方式的,应当征求其他亲属的同意。本案中,海葬协议签署后,骨灰已经由某殡葬公司保管,各亲属之间就该安葬方式并未产生过异议。相关协议应当得到各方共同遵守。节地葬趋势:从传统的墓葬转向绿色、环保的生态葬。上海草坪葬生态节地葬什么位置好
死者之子要求树葬父亲骨灰,起诉叔叔要求返还骨灰获支持,于某系小甲的父亲。2006年于某意外死亡,于某父亲将骨灰寄存于殡仪馆。在于某父亲去世后,于某弟弟于2011年将于某的骨灰盒安放在某陵园的塔位中,骨灰盒系于某之弟购买,骨灰安放证由其持有。小甲成年后,起诉于某的弟弟要求其返还于某骨灰安葬。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于某的骨灰安葬权由小甲享有更为适宜。首先,本案中各方均未举证证明于某生前曾就其骨灰安葬方式存在明确的意思表示;其次,各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对于于某骨灰之安葬存有特殊之风俗习惯,于某之弟虽主张于某现骨灰安葬地为家族墓地,但现只有于某一人骨灰安葬于此,其他已故家族成员之骨灰并未在此安葬;再次,依据查明的事实,于某去世时,小甲尚年幼,于某骨灰由其父安葬并无不妥,但现其父已过世,而小甲已成年,其作为于某独一在世的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头一顺位继承人,在血缘上必然相较于某之弟等人更为亲近,因于某骨灰安葬方式所产生的精神利益亦更为紧密;然后,小甲在本案中主张通过树葬方式另行安葬,且提供了民政部门的相关文件,相关部门对小甲所主张之安葬方式亦予以肯定。浦东新区绿色生态节地葬设计生态葬特点:简约而不简单,尊重生命,关爱自然。
杭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工作人员蒋增钢告诉记者,一直以来,杭州市积极推动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推广各类节地生态葬式葬法。如自1989年起组织集中江葬30次,在临平区建成我省较大的骨灰存放设施“安贤百年居”,在余杭区打造“是墓不见墓”集旅游和生命纪念于一体的“径山如意陵园”;在临安区创新推广公益性壁葬公墓;在建德市全域推进骨灰堂建设……逐步引导人员“终归自然”的生命理念。政策引导与观念转变之下,选择节地生态葬的人数在逐年增加。
现实状况,从老年人口的丧葬消费需求和公墓单位的现状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现象值得关注:一是老年人对后事要求到墓地安葬的比例偏大。对城市养老院500位老人进行了专项调查,统计显示,有326位老人希望后事到公墓安葬,117位老人选择生态葬,21位老人选择骨灰撒海,其所占比例分别为65.2%、23.4%和4.2%二是墓地使用面积逐年扩大。辽宁现有经营性公墓95座,总面积约1500万平方米。2004年全省死亡人口约25.6万,按城市每个公墓占地1.5平方米(含绿化面积)、农村每个墓地4平方米计算,只2004年,墓地安葬的死亡人口约占地700万平方米。大多数人愿意选择生态节地葬,因其展现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
增城区正果万安园副总经理孙志兵介绍,该园节地生态葬产品占比超50%,在园区主要地带规划有超8亩的绿色殡葬示范区,包括草坪葬、花坛葬、树葬、壁葬等形式,公众可选择是否保留骨灰,园区将通过富有仪式感的落葬仪式,传达对逝者的敬畏和尊重。“以前先人的骨灰是放在殡仪馆里边的,后来我们参与了骨灰植树的活动,感觉牌位摆在哪里都一样,因为感情是在心里边的。”佛山市民区先生表示,骨灰植树的方式,可以让生命更好地回归自然,也有助于为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清的环境。生态节地葬,一种绿色环保的安葬方式,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为主要。普陀自然生态节地葬陵园
生态节地葬是一种利用自然环境,实现环保、节约土地资源的新型葬礼方式。上海草坪葬生态节地葬什么位置好
据广东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全省各地都在积极宣传、推行绿色环保的生态安葬方式:汕头市常态化开展海葬活动,开发树葬区将逝者骨灰安置在可降解环保容器,入土6个月内可降解容器和骨灰自然溶解于土壤中;湛江市倡导采用鲜花拜祭、网络祭扫等绿色低碳文明的方式祭扫祈福,普遍动员党员干部参与“植树来祈福”活动,共同营造文明简约祭扫新风尚;佛山市自2005年起推行骨灰植树活动,至今已有约2万份骨灰在“长青林”骨灰植树基地进行了树葬。上海草坪葬生态节地葬什么位置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