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2024-02-17
公司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减资股东可能需要背负债务。公司减资体现了股东意志,股东未尽通知义务的,应承担过错责任。公司在减资中未依法通知债权人,虽然经过了工商登记,但减资程序是存在瑕疵的,未经合理程序,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减资系股东会决议的结果,是否减资以及如何进行减资完全取决于具有表决权且参与表决的股东意志,股东对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及后果亦属明知,同时,公司办理减资手续需要股东配合,因此,公司减资时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人应当包括公司和股东。在公司通知债权人程序中,股东也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股东违反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侵害了债权人对公司的信赖利益及相应保障权利,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对于未减资股东来说,其也没有抽逃资本的行为,但其主观上明知且实际参与了减资瑕疵流程,且股东之间对公司资本的出资与维持共负责任,故需要对减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以公司减资数额为限,这是股东的过错责任范围。 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研发的企业法律事务智能分析系统,能够生成目标企业法律事务分析报告,报告涵盖了目标企业运营中可能发生的各类纠纷,可供参考。输入链接,一键生成贵司专属企业法律事务分析报告。(https://lawc.shrlf.com/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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