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聚隆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2023-12-19
因为创新性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保护的前提条件,所以如何确定和理解布图的创新性,如何说明布图的创新性,就成为很重要的环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的是集成电路中元件和三维配置,对元件分配、布置,各元部件间的互联,信息流向关系,组合效果等可以给予保护,并且受保护的创新性部分应能够相对自立地执行某种电子功能。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创新性,可以体现在布图设计任何具有创新性的部分中,也可以体现在布图设计整体中。布图设计中任何具有创新性的部分均受法律保护,而不论其在整体设计中是否占据主要部分,是否能够实现整体设计的主要性能。一项布图设计是由公认的常规设计组合而成,其组合作为整体也是可以有创新性的。 布图设计的创新性包含两层含义:(1)自己设计完成;(2)不属于创作时公认的常规设计。在诉讼中,对于专有权人选择布图设计中具有创新性的部分,围绕权利人提出的部分进行创新性判断时,应从两个层面逐次进行:一是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属于为执行某种电子功能而对元件、线路所作的三维配置,否则不能受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二是上述部分含有的三维配置在其创作时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对权利人提出的创新性部分进行证明的过程中,不能以经过登记备案而当然认为布图设计的整体或任何部分具有创新性。但对于创新性的证明,不能过分加重权利人的举证责任,要求其穷尽一切手段证明布图设计的创新性。相对而言,被诉侵权人只要能够提供一份已经公开的常规布图设计就能颠覆权利人主张的创新性部分。对创新性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充分考虑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特点、登记现状、双方的举证能力等因素,以权利人提出的创新性部分为依据,首先要求权利人对其主张的创新性部分进行充分说明或初步证明,然后由被诉侵权人就不具有创新性提出相反证据,在综合考虑上述事实、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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