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管理制度,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企业应当制定进口化妆品生产工艺规程,明确生产工艺参数及关键控制点。主要生产工艺应当经过验证,确保能够稳定生产出合格的产品;企业应当根据生产计划下发生产指令,至少包括:品名、批号、配方、生产总量、生产时间。生产人员应当根据生产指令进行生产;生产部门根据生产指令领取物料,领料时应填写领料单并保存相关记录。领料人应当对所领用物料的包装、标签上的信息等进行核对,确保只合格物料用于生产。内包材使用前应当按照清洗消毒操作规程进行清洗消毒,或者对其卫生符合性进行确认;生产开始前应当对生产场所、设备和物料的符合性与清洁状态进行确认。 进口化妆品企业应当对灌包装工序中首件产品进行确认;生产期间使用的物料应当标识清楚,标明名称或代码、批号和数量;生产过程应当按照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实施和控制,及时填写生产记录。批生产检验记录至少包括生产指令,领料、称量、配制、灌装、包装、过程及产品检验、放行记录等。 有关化妆品方面的《条例》《办法》《规定》《目录》《规范》您知道吗?上海东尔可以与您分享!外高桥机器贴标进口化妆品欢迎咨询
化妆品配方香精可按两种方式填写,分别提交以下资料:产品配方表中只填写“香精”原料的,无须提交香精中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化妆品标签标识香精中的具体香料组分的,以及进口产品原包装标签标识含具体香料组分的,应当在配方表备注栏中说明。化妆品配方表中同时填写“香精”及香精中的具体香料组分的,应当提交香精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关于该香精所含全部香料组分种类及含量的资料。使用贴、膜类载体材料的,应当在备注栏内注明主要载体材料的材质组成,同时提供其来源、制备工艺、质量控制指标等资料。化妆品配方中使用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作为原料的,应当提供其来源、组成以及制备工艺,并提供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相关文件。产品执行的标准包括全成分、生产工艺简述、感官指标、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及其质量控制措施、使用方法、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式样及编制说明见附15,样例见附16)。产品名称,包括中文名称和进口产品的外文名称。全成分,包括生产该产品所使用的全部原料的序号、原料名称和使用目的,所有原料应当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 自贸区清关进口化妆品欢迎咨询上海保税仓储找东尔,溯源扫码服务提供,让您的货品有迹可寻!
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者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价,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功能组织的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者全身性的损害。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督管理信息。公布监督管理信息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或者取消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多年专注进口化妆品仓储报关等一站式代理服务,一次选择,一生无忧!
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有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产品配方、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料、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上海保税区面膜类化妆品,哪家能提供机器贴标服务?东尔可以的。洋山港运输进口化妆品哪家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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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装形式等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产品按照儿童化妆品管理。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应当遵循安全优先原则、功效必需原则、配方极简原则:应当选用有长期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如无替代原料必须使用时,应当说明原因,并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不允许使用以Q斑美白、Q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目的的原料,如因其他目的使用可能具有上述功效的原料时,应当对使用的必要性及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儿童化妆品应当从原料的安全、稳定、功能、配伍等方面,结合儿童生理特点,评估所用原料的科学性和必要性,特别是香料香精、着色剂、防腐剂及表面活性剂等原料。儿童化妆品应当通过安全评估和必要的毒理学试验进行产品安全性评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儿童化妆品进行安全评估时,在危害识别、暴露量计算等方面,应当考虑儿童的生理特点。 外高桥机器贴标进口化妆品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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