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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绿色建筑隔声检测现场设备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6日

第二节 隔声标准
第4.2.1条 不同房间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 4.2.1
护栏结构部位
隔声量
一级
二级
三级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与一般教室间的隔墙与楼板
≥50
-
-
一般教室与各种产生噪声的活动室间的隔墙与楼板
≥45
-
-
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隔墙与楼板
≥40
-
-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第4.2.2条 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 4.2.2
楼板部位
允许噪声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与一般教室之间
≤65
-
-
一般教室与产生噪声的活动室之间
≤65
-
-
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
≤75
-
-
注:①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楼板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②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隔声检测可以帮助确定建筑物或设备的隔音性能是否符合环保标准。湛江绿色建筑隔声检测现场设备

建筑噪声检测标准第二部分:

GB/T19889.10—2006声学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第10部分:小建筑构件空气声隔声的实验室测量

GB/T19889.14—2010声学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第14部分:特殊现场测量导则

GB/T20247—2006声学混响室吸声测量

GB/T21232—2007声学办公室和车间内声屏障控制噪声的指南

GB/T25079—2010声学建筑声学和室内声学中新测量方法的应用MLS和SS方法

GB50118—2010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T50121—2005建筑隔声评价标准

GB/T50356—2005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

CJ/T312—2009建筑排水管道系统噪声测试方法

JGJ/T170—2009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

JG/T279—2010建筑遮阳产品声学性能测量

JJF1142—2006建筑声学分析仪校准规范 江门外墙构件空气声隔声检测设备隔声检测可以帮助确定建筑物或设备的隔音效果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计价依据编制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5〕1179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加强绿色建筑计价依据体系建设,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绿色建筑计价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书面反馈意见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建议(收件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801号桂冠大厦1405房),截止时间:2022年7月28日。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

第二章 总平面防噪设计
第2.0.1条 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第2.0.2条 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第2.0.3条 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所在区域内各类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如锅炉房、水泵房等),其设置位置应避免对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区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
第2.0.4条 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应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
第2.0.5条 条件许可时,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但不宜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如不能避免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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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征求《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三)室内隔声防噪。楼板、墙体上各种孔洞均应采取可靠的密封隔声措施,门窗和隔墙隔声性能优良,产生噪声和振动的设备应具有减隔振措施。电梯井道、机房不应贴邻卧室,或设置有满足隔音要求的措施。外部噪声源传播至卧室的噪声限值昼间不大于40dB,夜间不大于30dB,内部建筑设备传播至卧室的噪声限值不大于33dB。楼板厚度不小于100mm且隔音构造符合标准要求,现场测量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不应大于65dB。 隔声检测报告提供,仪器销售,广州翁迪仪器!茂名建筑工程隔声检测分析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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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隔声减噪设计

第3.3.6条 安静要求高的住宅其封闭的公共走廊内,宜采取吸声处理措施。
面临楼梯间或公共走廊的户门,其隔声量不应小于20dB。
第3.3.7条 对于有吊顶的房间,分户墙必须将吊顶内的空间完全分隔开。
第3.3.8条 锅炉房、水泵房如设在住宅楼内或与住宅楼毗连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声减噪措施。
第3.3.9条 相邻两户间的排烟、排气通道及上下水管,应采取防止传声的措施。
第3.3.10条 对于大板、大模等整体性较好的结构体系的建筑,在经常产生撞击、振动的部位,如厨房操作台、外门、阳台门、设备管道等处,应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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