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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0日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或者移交使用时,未在质量保证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指标,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等质量保修责任和违约责任,或者未在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相关性能要求、绿色技术措施、设施设备清单和使用说明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在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性能指标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性能指标的,处房屋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相关专营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服务单位未对建筑物节能、节水、计量等设施设备尽到调适、评估、维护和保养责任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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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法》是**社会主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环境保护法和水、大气、固体废物、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制修订之后,《噪声法》成为党的**以来修订的又一部重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施行以来,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取得积极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噪声污染防治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法覆盖范围窄、权责不协调、执行力度弱等问题日益凸显。《噪声法》是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规律和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一定的前瞻性。《噪声法》的实施,是用**严格制度**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生动实践,必将成为防噪、降噪、治噪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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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行业是碳排放重点领域。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推进,深圳新建建筑规模继续增长,建筑数量和建设速度仍将居于全国前列,建筑领域的能源消耗与碳排放量也持续增加。与此同时,人民**对建筑使用功能、空间环境品质的要求日益提高。为有效控制建筑领域能源、资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建筑业转变增长方式,有必要深化和完善绿色建筑领域的立法工作,提升建筑能效、降低碳排放,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推动深圳率先实现建筑领域碳排放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绿色***、绿色保险、绿色**等多种方式提供绿色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能效**、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等***产品。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建筑质量等相关绿色保险业务。
第四十六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牵头或者参与绿色建筑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起草和修订,制定和实施更为严格的企业标准,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形成相关技术标准。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内交流合作,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建筑发展的交流合作。

隔声检测是一种测试建筑物或设备隔音性能的方法。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标后履行管理,严厉查处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佛山市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房屋建筑季度综合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在6月20日至22日,佛山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派出专业技术人员,配合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2022年第二季度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综合执法检查相关工作。

    本次执法检查工作,共抽查了五个分布在佛山市不同区的在建项目,包括粤海置地湾华项目、保利阅云台、怡翠晋盛欣园、秋实厂房,以及汉润科技高明生产基地一期项目,在检查过程中进行了包含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等专业检测方法,检查工作到达了预期的效果。

    本次检查工作积极响应了国家开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安排,做到覆盖***、内容针对性强,且有效排查各安全隐患,真抓实干防控重大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好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隔声检测可以帮助确定建筑物或设备的隔音效果是否符合规定标准。中山绿色建筑隔声检测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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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

第二章 总平面防噪设计
第2.0.1条 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第2.0.2条 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第2.0.3条 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所在区域内各类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如锅炉房、水泵房等),其设置位置应避免对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区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
第2.0.4条 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应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
第2.0.5条 条件许可时,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但不宜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如不能避免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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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隔声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