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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商品住宅室内声环境隔声检测现场仪器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1日

“第二届全国计算声学大会-CCCA 2022”暨“计算声学分会学术交流2022年会”拟于2022年08月12-14日在山东省胶州市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声学学会计算声学分会主办,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承办,胶州市人民**和江苏省力学学会协办。会议秉承促进声学计算方法及其应用研究人员之间的学术交流的宗旨,旨在推动计算声学在声学设计与噪声控制中的应用,为国内计算声学领域从业人员、单位、团体提供一次高水平的学术交流和企业展示平台。

诚邀声学学会计算声学分会的委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国内计算声学的**、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和业内人士踊跃参会,介绍研究成果、交流研究心得,促进国内声学计算学科发展。 隔声检测可以帮助确定建筑物或设备的隔音性能是否符合性能标准。东莞商品住宅室内声环境隔声检测现场仪器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十条 绿色建筑的运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管理制度完备;
(二)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建筑围护结构完好,遮阳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通风、空调、照明、水、电气、计量等设备系统运行正常;
(四)节能、节水指标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的规定;
(五)室内的温湿度、噪声、空气质量等环境指标达标;
(六)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辐射及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和处置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相关专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定期对绿色建筑相关设施设备进行调适、评估、维护和保养,确保节能、节水、计量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绿色建筑运行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服务单位实施。
第二十二条 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建筑开展绿色建筑后评估工作。对不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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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或者移交使用时,应当向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报告、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质量保证书中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指标,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等质量保修责任和违约责任。使用说明书中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相关性能要求、绿色技术措施、设施设备清单和使用说明。
第十九条 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应当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载明和在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性能指标,并在房屋交付或者移交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验房指南,配合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根据现行法律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源达标排放义务的规定,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规定了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本标准为***发布。楼板撞击声隔声测试方法。

目前有关环境振动限值及测量标准主要有:

• GB 10070-1988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1-1988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GB/T 50355-2018 住宅建筑室内振动限值及测量方法,TB/T 3152-2007铁路环境振动测量,JGJ/T 170-2009 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HJ918-2017 环境振动监测技术规范。

 

 GB 10070-1988与GB 10071-1988 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使用年限长,应用面广,影响力也比较大。它们适用于控制城市环境振动污染、城市区域环境振动的测量。

 

 GB/T 50355-2018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为规范住宅建筑室内振动及其结构噪声限值与测量方法,并为住宅建筑室内振动与结构噪声控制提供依据。

 

• JGJ/T 170-2009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列车运行引起沿线建筑物振动与室内二次辐射噪声的控制和测量,规定了限值和测量方法。

 

• HJ918-2017 由环境保护部发布,规定了环境振动监测仪器性能、测量条件、测点布设、拾振器安装、采样及数据分析、测量时段及测量量、测量记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隔声检测方案提供商,专业机构,欢迎咨询!广州楼板撞击声隔声检测现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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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前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绿色建筑等级进行符合性评估。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专篇要求的,不得出具专项验收合格报告,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七条 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有效的室内污染防控措施,室内空气质量、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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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隔声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