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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筑工程隔声检测现场仪器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8日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的,处以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二)在进行建设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或者委托时,未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且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三)要求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处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第三方评估机构伪造或者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评估资格。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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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前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绿色建筑等级进行符合性评估。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专篇要求的,不得出具专项验收合格报告,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七条 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有效的室内污染防控措施,室内空气质量、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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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绿色***、绿色保险、绿色**等多种方式提供绿色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能效**、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等***产品。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建筑质量等相关绿色保险业务。
第四十六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牵头或者参与绿色建筑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起草和修订,制定和实施更为严格的企业标准,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形成相关技术标准。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内交流合作,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建筑发展的交流合作。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未安装用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或者相关设备未正常运行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房屋拆除、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清运一体化管理的,由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拆除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未按照要求开展能源审计并采取措施降低能耗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连续两年建筑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百分之五十以上,未按要求实施节能改造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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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隔声减噪设计
第4.3.1条 位于交通干道旁的学校建筑,宜将运动场沿干道布置,作为噪声隔离带。
产生噪声的校办工厂与教学楼间,应设足够距离的噪声隔离带。如教室有门窗面对运动场时,教室外墙至运动场距离不应小于25m。
第4.3.2条 教学楼内如无足够保证的减噪措施,不得设置发出强烈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
第4.3.3条 教学楼内的封闭走廊、门厅及楼梯间的顶棚,条件许可时宜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0.50(中频200~800Hz)的吸声材料或在走廊的顶棚和墙裙以上墙面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0.30的吸声材料。吸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防火的要求。
第4.3.4条 各类教室的混响时间,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各类教室混响时间 表 4.3.4
房间名称
房间体积(m³)
500HZ混响时间(使用状况)(s)
普通教室
200
0.9
合班教室
500~1000
1.0
琴房
<90
0.5~0.7
健身房
2000/4000/8000
1.2/1.5/1.8
舞蹈教室
1000
1.2
音乐教室
200
0.9
注:表中混响时间值,可允许有0.1s的变动幅度;房间体积可允许有10%的变动幅度。
第4.3.5条 产生噪声的房间(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如与其它教学用房同设于一教学楼内,应分区布置,并应采取隔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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